招生就业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8-09-01作者:浏览次数:3279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7 作者:
 

鄂政办发[2007]117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整个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省委办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实施好各类地方项目。要高度重要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选拔方案的制定、考核的统一组织、人事档案托管等相关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年度考核、选拔以及生活待遇的落实等工作;教育部门要落实好到基层工作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就业派遣政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办法,认真做好未就业且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并做好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愿望但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以及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政策。

  四、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各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一家两人以上失业的家庭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帮助其享受公益性岗位安排等就业援助政策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五、减轻毕业生就业负担。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毕业生就业开展服务的机构,不得将就业服务项目与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管进行捆绑,变相收费。凡违规收费的,物价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立即取消其集体户口资格。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有合法固定住所、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他落户限制,相关部门不得以办理和委托办理户口迁移为名向毕业生违规收费。对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届满的高校毕业生,愿意在我省就业的,只要落实了接收单位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举办供需见面会、人才招聘会等,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六、             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性别歧视、学校歧视、地域歧视和学历歧视。招收、聘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毕业生签订相关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及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聘活动的管理和安全保卫,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对出现虚假招聘行为的活动组织者、承办者要给予通报,对经查实有虚假招聘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     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学生就业问题对高校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各高校要以就业为导向、社会需求为依据,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努力解决学校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结构性问题。大力开展高校学生的实习实训,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省有关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高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参数,作为高校教学评估方案中的一级指标,作为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中,对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学校,相应减少招生计划。各高校对就业率低的专业,要采取减少招生、隔年招生、直到停止招生的办法进行调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省教育厅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分学校、分专业毕业生就业率。

八、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日益增加的高校毕业生服务需求,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建设。高校要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设立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最低按学校全部学费的1%列支;校系都要设专职就业指导人员,按学生数500:1配备;要保证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用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要开设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和创业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做到有学时、有学分、有师资;从事这方面教学的专任老师要纳入学校教师系列管理。

九、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正面宣传,进一步唤起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形成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良好局面,避免炒作和渲染,努力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